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
阳发文(男,身份证号:4304821984****261X,湖南省常宁市柏坊镇新建村曹家村民小组4号):
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(陕工商处字〔2017〕第13号),并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(陕工商经检催字〔2017〕04号)。现因你无法联系,并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《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《催告书》,催告书号:(陕工商经检催字〔2017〕04号)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催告书内容如下:
一、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,到我局财统处1306室开票后到银行缴纳罚款118966元。
二、你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特此公告
联系电话:029-86138067
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8年01月04日 |